冠县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城市供用水合同
供水方(甲方):
冠县城区供水服务有限公司
用水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冠县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
1、用水地址 水表位置 ;
2、安装总表共 具,口径 注册号 用水性质 ;
3、四至范围 (附图)
二、产权分界点
以水表为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另一侧(含水表、阀门、水表井、井盖)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甲方按总表计量收费,总表后的分表计量收费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乙方提供有偿服务。
三、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区域用水。(二)甲方保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正常情况下甲方应不间断供水,突发事故或高峰季节供水能力不足,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等情形除外。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施工停水,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
(四)乙方不能间断用水或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或自行增设水处理设备。
(五)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交水费,逾期不交,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交费额0.5%违约金;逾期10日不交,甲方有权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和违约金。乙方如申请再次恢复供 水,需交纳通水工料费。
(六)因水表占压、损坏及其他乙方责任等原因不能抄表时,甲方可根据上12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用水量;如乙方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表问题,甲方不退还多估水费。
(七)乙方如质疑水表计量不准,若水表使用年限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委托双方认可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超期使用的水表不再检测需要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人为造成的表停、表坏或铅封遭到破坏,视乙方盗水,甲方将依法要求乙方限期赔偿损失;逾期不赔偿的,甲方可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水表故障或异议期间,甲方可根据前12个月平均用水量确定乙方本期用水量。由于甲方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甲方应当予以退还乙方。( 根椐国家技术监督局【1999】230号文件规定,水表使用周期:口径为Ф15--Ф25㎜(含25)不超过6年;口径为φ25--φ50㎜使用期不得超过4年 )。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对甲方收缴的水费及执行的水价申请复核。(二)有权监督水质及水压情况。(可通过24小时热线电话0635-5231846进行查问)。
(三)有权向甲方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阀门井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甲方查验水表并做好水表等设施的维修、更换工作。
(五)乙方按用水性质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具水表,甲方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费。乙方不得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否则按高价交费。乙方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用水区域外供水,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水,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承担。
(六)乙方阶段性不用水需到甲方申请报停。连续三个月不用水,甲方可视其情况撤去水表停止供水,作销户处理;乙方若终止用水,须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交费相关事宜:
交费标准:根据乙方用水性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执行。
交
费时间:每月1-10日(交费查询:0635-7125157)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声明:
我已仔细阅读供用水合同条款,对各条款规定已了解无异议,保证按时交纳水费,自愿承担因欠费所产生的违约金。对水表前后管道、阀门保证不私自更改、更换,如违反本协议约定,自愿接受停水、罚款等处罚。
乙方(签字):
甲方:冠县城区供水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